如何保护基本农田

如题所述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要确保“饭碗始终端在自己手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显得尤为重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广西却用全国第16位的省域耕地面积养活了全国第9位的省份人口。这主要得益于广西采取了“五个一”措施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划定一个成果,奠定保护基础。近年来,广西采取国土与农业相结合、规划与耕保相结合、行政与技术相结合的“三结合”工作方式,将一批高质量、高等别的耕地划入了永久基本农田,共划定366.00万公顷,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划定任务,共签订2.73万份责任书,发放630万份明白卡,更新或设立1万个标志牌,埋设11.93万个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实现了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增强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意识。城市周边平均保护比例由51%上升到55%,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有效控制了城市的无序扩展。

建立一套制度,强化制度供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从巩固、管控、建设、激励、约束五端同步发力,逐步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制定一系列标准,严把工作质量关。广西坚持制定统一的标准,为高质量完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提供保障。对此,严格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制、耕保、规划、利用多方联动,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审查标准,要求通过增加桥隧比、收窄用地边线、调整挖填方面积等多种方式尽量不占;确实难以避让的,充分运用比选方案和量化分析,说明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做到少占,并落实补划,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质量。2019年,全区累计合理有效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20公顷,申请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重大建设项目能在短期内获得用地预审批复的比例已达80%。

规范一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规范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各项工作中的程序,把握关键节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终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细化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程序,明确完成每个关键程序的工作方法、要求和时间节点等,并提供详细的工作依据和基础资料清单供各地开展工作时参考,同时要求每周反馈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科学有效推进工作开展。2019年7月31日,广西在全国率先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的自治区级验收,划定面积4.85万公顷,占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366万公顷的1.33%,划入储备区的均为小于25度的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52,比国家下发的储备区潜力中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8.73高0.21,落实了储备区划实划优划足的要求。

研发一个系统,严格动态监管。2017年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后,广西启用运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系统,每季度将监测发现问题图斑下发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现、提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并建立了与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为制止和减少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构建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问题图斑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逐年下降,其中2018年与2017年相比,下降了414公顷,下降趋势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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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06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2个回答  2020-10-06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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