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经建立,但是长期以来大众参保观念比较薄弱,不管企业还是职工都没有重视养老保险。
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参保社会养老保险;一些劳动者由于目光短浅,为了不因缴费而减少实际收入宁愿不要社保,种种的原因造成了大量劳动者未依法参保缴费。
但是,随着社会养老问题的日益严峻,劳动者开始慢慢重视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
而养老保险是一个累积的过程,缴得越多养老金才能越高,这使得劳动者的眼光不仅停留在维护当期的参保权利上,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追溯过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年限。
早期这种行为是国家允许的,为了解决群众社保补缴的诉求,各地都有相关的政策进行补缴。
比如,山西省人社厅2015年下发的文件中,就曾经明确:
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人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起按补缴办法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可以看出,那时候的补缴政策是比较宽松的,不少人通过对过去某个时期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进行一次性的缴纳,使过去的参保关系被追认,享受到相应的养老权益,所以这也被称为追认补缴。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越来越完善,国家开始严格控制社保补缴。大量人员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缴费,对于长期坚持按月缴费的人员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会影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金流的稳定性,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长远发展。
为此,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大多数省份都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出台了相应规定,进行了落实。还有一些省市因为历史遗留的特殊情况,延期了一段时间才落实这一要求。
比如作为老工业城市的天津市,因为灵活就业的人数众多且大多收入不稳定,为了平稳落实好国家政策,天津市给了灵活就业人员一个缓冲期,直到2020年天津市才出台《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禁止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当然,虽然追认补缴已经被禁止,但目前还有一些情况可以进行社保补缴。
欠费补缴指的是己经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欠费的清缴。
比如小李在某单位工作了几年,但是其中有几个月单位因为某些问题没有为小李缴纳社保,后续小李发现这件事情,就可以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它和追认补缴最大的不同在于,欠费补缴的参保关系在系统中是存在的,不需要确认,只需要缴纳费用就可以享受当期权益,而追认补缴还需要确认参保关系。
历史补缴指的是一些受历史问题影响的特定群体,通过特别的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它一般只发生在特定的社会时期,针对一些特殊群体,目的是解决制度改革的遗留问题。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但参保年限不足的职工、集体企业下岗无再就业工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初期一些在编职工等。
历史补缴政策通常具有严格的补缴范围和局限性,非政策对象范围的人群不能办理补缴,超过规定时限后补缴政策也不再执行。
我国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是按照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的,遵循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补缴养老保险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所以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有补缴的机会还是要尽量补缴。
特别是对于那些缴费年限较短的人员,更是不能错过补缴的机会。
因为我国退休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养老保险缴费要满15年,如果到达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是不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只能继续缴费直到满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