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原告上诉提出程序违法依据法律错误,一审法庭以被告之一不配合不提供证明案件压在一审法庭。一审

一审判决原告上诉提出程序违法依据法律错误,一审法庭以被告之一不配合不提供证明案件压在一审法庭。一审法庭会把案件一直压下去吗?

从你再次加重分来看,这事应该是真事吧。应该说是挺复杂的。 判决书上一般是不写适用法律的祥细内容的,所以,我还是把他们的列出来,以便分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对照一下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在农业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以承包户家庭人口变化为由调整土地,将因死亡、出嫁等发生人口减少的户的承包地调整出一部分,另行发包给人口有增加的农户经营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应予纠正。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原告胜诉,是正常的。 但法院为什么只支持了原合同有效和赔偿损失两项诉讼请求,而驳回了返还土地的请求呢? 不客气地说,这得怪原告自己了。你没有请求裁定第二份合同无效啊!没有请求,也就没有裁决,故判决书中没有就第二份合同是否进行判决,既然没有判决其无效,则此合同的效力仍在,如果支持原告的返还土地的请求,岂不就是对第二个承包人的权利的侵犯么?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既然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如果原告上诉,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第(一)项,依法驳回上诉。但应提示原告,就一审所遗漏的请求,另行起诉。 原告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根据一审判决,与村里的承包合同有效,请求村里另行分给土地,在村里没有重新分给土地之前,由村里比照法院判决书中对前期赔偿的办法逐年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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