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由中院指派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我之前的申请,末尾写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我拿着材料去到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立案窗口法官说需要我把材料交给基层法院再上报到他们中院复议,这个符合流程吗?他们是不是想拖时间把十天拖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