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题所述

现实问题

贾某和路某都是16岁的高中生,两人都喜欢打篮球,一天下课后,两人相约去打球,在一次攻防过程中,贾某将跳起投篮的路某推倒,路某头部先着地,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后经医院抢救才保住性命,但已造成颅骨骨折,休养了半年才康复出院。出院后,路某的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学校认为损害是贾某造成的,不同意赔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学校对路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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