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政府为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采取了那些措施?

如题所述

(1)从法律上强化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也对贫困民族乡的扶贫工作做了专门规定。

(2)提高标准,扩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范围。1986年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标准为1985年农民人均收入低于150元,而民族自治地方县(旗)的标准则放宽到低于200元,对于牧区和半农半牧区的标准分别为1984-1986年三年平均农牧民人均收入低于300元和200元。1994年确定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和2000年调整部分贫困县名单时,也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特殊照顾,在全国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少数民族贫困县(旗)有257个,占43.4%。

(3)加大投入,中央资金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不仅扶贫资金的分配重点向西藏等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西部省份倾斜,而且专门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问题。1994年至2000年,国家向民族8省区投入资金432.53亿元(含以工代赈资金、信贷资金等),占全国总投资的38.4%。

此外,国家还组织实施了东部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在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时也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给予了特殊的照顾。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使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贫困发生率大幅度下降,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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