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收缴赃款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赃物只能由公安机关或法院收缴,检察院无权收缴赃款,只能进行扣押后进行移交,扣押需要开具扣押清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包括有价证券)赃物,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对财政部门处理的赃物,法院、检察、公安干部不准事先选购。

扩展资料

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财政部门,经县以上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罪犯用以进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需要作为罪证保存的,一般应当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2、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拍照,照片存入案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3、反动书画,有证据作用的,应当归档保管,无证据作用的,可以销毁。

4、黄色书刊图片,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一俟案件办理结束,即行销毁或送有关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脏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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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30

要求上缴赃款和证据的确认无关。上缴赃款并非是必须的证据,只要有证据已经确认了具体涉案金额,不缴赃款,同样不能改变认定的犯罪金额。

检察机关依法追缴赃款,这是最基本的职能之一。要求嫌疑人上缴赃款或者要求嫌疑人家属配合上缴赃款,属于法定的责任义务。犯罪嫌疑人也应该积极退赃,力争减轻刑罚处罚,犯罪嫌疑人家属也有义务配合检察机关追赃工作。

如果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想尽一切办法藏匿赃款,检察机关同样有权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二)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部门收缴的赃款赃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详细清单如数交县以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款赃物。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经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由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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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
  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651201

  【实施日期】 19651201

  【章名】 全文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财政厅(局):

  1962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上都很认真,
  对改进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具体执行中还遇
  到了不少问题。为此,根据各地对原规定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四清”
  运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没收处理赃款赃物的若干问题重新作如下暂行
  规定:一、没收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
  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
  应该退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
  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二)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部门收缴的赃款赃
  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详细清单如数交县以上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款赃物。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
  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检察院、公安机关直
  接处理(如免予起诉、释放、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作其他处理)的案件
  的赃款赃物,经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由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裁
  决,予以没收。

  二、处理

  (一)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包括有价证券)赃物,由人民法院、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
  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对财政部门处理的
  赃物,法院、检察、公安干部不准事先选购。

  (二)对贪污犯贪污的公共财物的处理,应该按照1964年1月2
  日《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
  意见的报告》和196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
  五反”运动中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走私案件的走私物品和罚金,仍按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
  年9月22日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统由海关处
  理。

  (三)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财政部门,经县以上人民法院院
  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罪犯用以进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需要作为罪证
  保存的,一般应当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2.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拍照,照片存入案卷,原
  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3.反动书画,有证据作用的,应当归档保管,无证据作用的,可以
  销毁。

  4.黄色书刊图片,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一俟案件办理结束,即行
  销毁或送有关单位。

  (四)对没收的各种生活供应票证,经领导审查后,分别送交有关部
  门处理或在案卷内注明,自行销毁。

  (五)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应该退还失主的,要积极寻找失主,退还
  失主本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退还时,应该由领取人或领取单
  位写出收据,存入档案。

  通知失主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送财政部门处理。如
  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

  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以后如有失主前来认领,并
  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
  ,应该按卖价退还现款。

  (六)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
  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
  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
  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
  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三、保管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查获的赃款赃物,要指定专
  人保管,详细登记。登记时,要写明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
  、特征及其来源。

  (二)保管人要认真负责,对赃款赃物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清点,防止
  丢失、霉烂变质,不得借用、挪用、调换、私分和贪污自肥。

  领导干部对赃款赃物的保管情况,也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改进保管工作。

  (三)对不能及时找到失主而又容易腐烂变质,和其他无法保管的赃
  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先委托商
  业部门变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一并处理。如无法变卖的
  ,可以自行销毁。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拿吃拿用。对变卖的和自行销毁的
  赃物,必要时可拍照存档。大牲畜可以先委托生产单位饲养使用,结案后
  再作处理。

  (四)在案犯解送外地处理的时候,赃款赃物应该随案转送,不得交
  案交人不交赃。不便搬运的赃物,也可以暂存原地,只交清单,结案后由
  受案单位加以处理。

  (五)移交转送赃款赃物的时候,一定要办清接交手续,由接收人、
  保管人,办案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为贯彻上述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财政厅(局),应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经常检
  查督促,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定下达后,1962年7月23日《关于没
  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即予废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5-15
赃物只能由公安机关或法院收缴,检察院无权收缴赃款,只能进行扣押后进行移交,扣押需要开具扣押清单。
第4个回答  2010-05-15
只能有法院执行收缴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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