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办理行政治安案件需要些程序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参考资料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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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公安局办理行政治安案件需要以下程序: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程序。
一、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调查
  (一)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二)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三)检查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五)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三、决定
  (一)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七)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执行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四)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2个回答  2015-08-07
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图
总流程图
1、受理登记程序
2、调查取证程序
3、处理程序
4、决定程序
5、听证程序2000元以上
6、告知程序
7、执行程序
8、结案程序
第3个回答  2010-05-17
1、报警接受
2、查证
3、依法(调解)处理
这只是基本程序,其它视案情还有许多繁琐的步骤。
第4个回答  2010-05-18
受案
立案
调查取证
审批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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