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旨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防范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其中,事故隐患是指违反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本制度,事故隐患分为三大类:一般事故隐患、不明确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则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需一定时间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是受外部因素影响,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在治理过程中,隐患部门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负责监督整个治理过程。
为规范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安督办需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隐患等级分类,并建立详细的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本制度还设立了奖励与惩罚机制。对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年终评先的依据。对于发现的隐患,根据其大小和危害程度,发现者将获得5-500元的奖励,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安督办申报并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未整改或未上报隐患的班组,将面临200-500元的罚款。若部门未能有效发掘事故隐患而发生事故,将根据本单位《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罚款金额两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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