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条例做了哪些修改?

如题所述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以加强海岸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的概述:


一、修改了第二条,明确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港口、码头、航道、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等十类项目,这些工程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审批。


二、新增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海事、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且禁止在特定海域围海造地。


三、强化了环保设施要求,如第二十六条,未持有审核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将受到法律处罚。


四、对拒绝、阻挠环保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如第二十七条,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于环保设施未达标即投入使用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如第二十八条所示。


这些修订旨在严格控制海岸工程项目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确保所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均需遵循环保法规,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共三十条,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拆船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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