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做笔录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7
公安部的规定就此给出了更为明确的列举,即除了刑诉法规定的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外,还明确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严重毒品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属于应当使用录音录像措施的案件。
此次规定的一大特色在于,除了将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纳入必须录音录像的案件范畴,还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案件事实的争议性、舆论关注度等,将一些案件相应纳入必须录音录像的范畴。比如,将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案件,纳入必须录音录像案件范围;还将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或者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案件纳入必须录音录像的范畴;更将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纳入了必须录音录像的案件范畴。当然,规定还强调了已经落实较好的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使用录音录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足以保证完整性,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七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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