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按实际情况,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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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4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第八条 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
保密审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并参加保密岗位资格培训。
第十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
(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
必要时,可由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审签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的保密审查应在《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期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过程必须有书面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
(二)审查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审查人、审核人、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
(五)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上述记载应当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作技术性区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有关处理结果应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申请机关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事由的公文;
(二)记载审查信息的载体;
(三)保密审查意见;
(四)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或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有确定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收到不明确信息的确定申请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
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有关机关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有必要征询多个单位意见方可确定的,可以举行一定范围的内部听证会。
参加听证的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真实、客观和全面反映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就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确定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应提交争议双方的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机关作出保密审查决定的原始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答复期限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5
总体来说,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待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管是主动公开方式的,还是依申请公开方式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按规定和通常做法,保密审查应当同文件流转及发布程序相结合,因此,所有纳入公文流转程序的信息(含非政府信息),都被含在保密审查范围之内。
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应当比机要部门保密审查广,现实中一般的保密审查似不包含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定,也不会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确定或变更密级的情况。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恰恰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重点工作之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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