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属于中央军委的编制序列。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于1983年4月5日,前身是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始建于1949年8月。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
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武警部队职能属性不变,不列入解放军序列。2021年8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徽正式启用。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