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在县里通常是副科级单位。它主要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其中办理不动产证可以由开发商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在办理不动产证之前大家应携带身份证、房屋合同以及房屋相关资料,办理时需要先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然后才能进行产权登记的操作。
办理不动产登记后要做什么
1、一定要赶紧核实产权人相关信息:
不动产登记证上理所应当会记录房屋产权人的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着准确无误。事实上,尤其是现在不动产登记工作刚刚全面启动的当口上,很有可能因为系统不稳定、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房屋产权人的信息被错误登记,这样一来的话就会给房屋所有人造成比较大的麻烦。毕竟,一切都要以不动产登记证上的信息为准。所以,拿到不动产登记证之后一定要打开看看产权人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
2、一定要赶紧核实房屋相关信息:
房屋信息的法律认定标准就是不动产登记证。因此,拿到不动产登记证之后,一定要赶紧看看房屋的面积、所在的楼层以及地理位置。特别是要注意看一下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是否和自己购房时的一致。在现实当中,由于阳台面积赠送等原因的确出现过实际面积与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要找开发商进行核实沟通,要不然可能会影响未来的房屋交易和升值问题。
3、一定要赶紧核实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等信息:
在拿到不动产登记证之后,一定要赶紧查查看自己的房子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和财产冻结,小心陷入到的财产纠纷当中。
法律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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