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和客体

什么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和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活动中,而且必须经过经济法律规范的设定,即享有法律保障的经济权利,又承担着必须履行的经济义务。依据法律主体的共用性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管理机关,具体的来讲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不同的经济部门来划分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如铁道部、矿产资源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等;二类是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税务总局、物价局、海关总署等,它们体现国家计划、组织、指挥、管理和调节的职能。

  (二)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拥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以创造物质财富为目的的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企业、公司是其中的主要主体。

  2、实行独立预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其财产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它们不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它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经济组织内部一般都有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基层单位,表现为一定的隶属层次,如企业内部的职能科室、工厂中的车间、班组等。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经济关系调整的好坏,在于内部各种机构以所属成员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充分地发挥。因此,对内部机构实行法律保护,确认其地位和权限是非常重要的。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个体户与承包户

  1、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

  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

  2、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

  包户。

  个体户与承包户的不同表现在:(1)个体户是私有制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而承包户则不尽然;(2)个体户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是营业执照,而承包户则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3)个体户承担绝对无限连带责任,而承包户则承担相对无限连带责任;(4)个体户经营方式灵活,承包户的经营则受到诸多的限制。

  (五)自然人

  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如果缺少客体,则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所指,就会虚空,从而经济法律关系也就无任何法律意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思路

  1、“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我们认为第一层次的问题应该是对“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即揭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质的规定性。

  经过实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综合体,在少数情况下表现为单一体。综合体在不同的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表现,或者表现为物与物的总和,或者表现为物与行为的总和,或者表现为行为与行为的总和;单一体在不同的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或者表现为物,或者表现为行为。

  2、“事物分(表现)为什么”的研究。“事物分(表现)为什么”的研究,就是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的研究。

  根据我们对“事物是什么”的剖析和研究,我们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有形物;一类是无形物即非物质财富;一类是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有形物。是指由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生产、使用、占有、交易的

  财富,其中包括天然存在和人类劳动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运用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经济信息等。

  3、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之一。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的劳务以及职权行为。

  (四)客体、标的、标的物的异同

  客体、标的、标的物从实质意义上来讲是相同的,它们均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但是,三者又有着明显的不同:

  1、客体主要运用于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整体研究之中,对应的是抽象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主要是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进行抽象性、概括性、理论性的研究,较多地出现在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之中。

  2、标的主要运用于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研究之中,对应的是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它是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进行具体的、实践性的研究,较多地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研究之中。

  3、标的物是标的的具体化,或者说是标的一部分,当标的表现为物(或者表现为物与物的总和,或者表现为单一的物)时,我们把该标的称作标的物。

  第三节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概述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反之也不可。例如,不能只有计划的权利而不承担计划的义务。所以,因上级计划编制不当,计划变动或指挥调度上的原因影响计划执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上级责任单位负责解决或赔偿,各计划单位相互之间,因一方不执行上级计划或不服从指挥调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由造成损害的一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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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社会保障主体亦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它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主体是指社会保障法的当事人,即参加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参加者。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主体主要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国家(通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

  社会保险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险关系主体实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或过程。具体包括: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存续、转移、中断和终止;社会保险权益的记录、计算和公示、查询;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及提供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强制性、社会福利性。其具体表现:

  一是对社会保险的种类是政府特定的,各种社会保险类别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这是社会保险客体的行政属性。

  二是社会保险客体表现的行为是特定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不得自行其是,这是社会保险客体的强制性。

  三是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1995年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

  四是社会保险费由政府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险的客体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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