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原告甲某自幼晕车,成年后有好转。2009年9月20日15时许,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路的渔公渔婆饭店北辰店参加同学婚礼后,与同学乙某(男)一起打车回家,出租车为北京新月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是丙某(男)。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时,原告感觉不舒服,头有些晕。到路口等红灯时,丙某让原告下车,说不要吐在车上。原告下车,丙某将车右转弯停在路旁,原告感觉一下车就好了,即又上车,坐在后座的右侧,乙某坐在副驾驶的座位。丙某态度很粗暴地要求原告下车另换车,说如果吐在车上就罚款200元。原告认为丙某态度差,拒载,原告就要打电话投诉。丙某下车绕到原告所坐的一侧,打开车门,将原告的手机抢走摔到地上,又将原告拉到车外,打原告的头面部,原告的眼镜被打坏掉地,原告被丙某打倒在地。原告见乙某下车,原告意识为在国家六十年大庆时违法会受到严肃处理,就向乙某喊:十一期间,别动手。乙某劝丙某并阻止丙某打原告,把原告扶起来。丙某打乙某的脸,将乙某的眼镜打掉。此时来了很多人围观,丙某又打了原告和乙某几下后住手。这时,有警车到来,警察将原告、乙某和丙某带到小关派出所处理,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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