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户口迁入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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