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回购协议合法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合法。所谓商品房回购,是指开发商将自己出售给购房人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予以购回的行为。其特征如下:1,商品房回购的主体是开发商、购房人或贷款人。商品房回购的回购合同,有可能是开发商同回购房人签订,如开发商对购房人承诺: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的,在经过多少年以后,由开发商按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予以回购;有可能是开发商同贷款人签订,如开发商对贷款人承诺:当购房人连续几个月不能还款,贷款人变卖抵押房屋时,由开发商予以回购;还有可能是开发商同购房人、贷款人三方一起签订,如合同约定:当购房人连续几个月不能还款,贷款人要求开发商对该商品房予以回购,开发商则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回购,这种在实践中比较多见。2,商品房回购的标的是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实践中,除商品房之外,其他房屋也有可能存在回购的问题,如房改房特别是购房人只享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在购房五年后进入市场交易时,原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单位从购房人手中将该房改房买回,实质上也属于回购。因此,商品房回购的标的只指开发商开发的向社会发售的商品房,而不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拆迁房、国有直管公房及私人所建住宅等非开发商开发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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