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尿素出口发件政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 第81号令(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 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 出口化肥 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
政策调整内容:增设 海关监管条件“B”。调整范围: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政策涉及的范围:此次法检目录调整的 范围是化学肥料,不涉及动植物源性肥料,主要包括海关税则31章编码(310 1项下的动植物源性肥料,硫酸铵、硫酸铵和硝酸 铵的复盐及混合物除外)和28章中的肥料用氯化铵,共对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增设监管条件“B”。出口贸易相关方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 入目录的出 口商品未 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贸易相关方在办理出口业 务时,对新调入目录的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产品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检验手续,并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发货。建议出口贸易相关方主动收集相关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向当地主管海关咨询,确保出口商品符合要求。出口化肥的法定检验要求:施检范围:对出口化肥的法定检验,除涉及此次新调入法定检验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外,还包括之前以危险化学品名义纳 入法定检验的 肥料用 硝酸 钾(HS编码2834211000),硝酸钠(HS编码3102500000)和氰氨化钙(HS编码3102901000)等3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