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是为残疾人提供的保障基金。
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保障残疾人权益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而支付的资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应当支付保障。
残保金的其他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按照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之差的乘积计算缴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的工资和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如下:
保障基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薪。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就业应折算为年均工人数。劳务派遣,应当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就业人数差额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不得为整数。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