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迎泽区结婚证在桃园南路38号迎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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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太原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览表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政务服务网-迎泽区-补发结\/离婚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