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缴。
《实施意见》对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一项就是允许向制度实施前缴费。
即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制度实施以前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制度实施以前和之后累计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如湖南省2009年制度实施,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500元)5个档次;2014年起,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3000元)14个档次。
2009年,某参保人50岁,2019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为10年,其可在2019年实施的14个缴费档次中,选择补缴2004-2008年度保费,总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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