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工程有哪些

民生工程有哪些

十大民生工程”:
1.开发完成劳动保障网格化监管信息系统;制定欠薪应急周转金具体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研究在龙山、观海卫、周巷等镇设立劳动仲裁派出庭。
2.出台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有效整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面接轨,实现城乡居民在同一平台参保缴费与管理服务。
3.启动市热电厂搬迁改造工程(搬迁并改造)。
4.出台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居民医保筹资方案及补偿办法;完成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5.组织开展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6.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精神,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7.今年新增、调整、延伸城乡公交线路6条,更新、新增公交车80辆,新建公交站点254只;城区公交新投入14辆高档豪华公交车型,对现有2路公交车实施整体改造。
8.做好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9.启动充分就业市创建。2009年,50%行政村和所有社区达到分就业村(社区)标准;2010年,94%行政村和所有社区达到充分就业村(社区)标准,各镇(街道)均达到充分就业镇(街道)标准,率先在宁波市内达到充分就业市标准。
10.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程,2010年农村居家养老覆盖面达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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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30
黄政办〔2010〕11号
关于201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
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委、市政府决定2010年在全市实施35项民生工程,其中,省定民生工程项目33项,在上年度28项民生工程的基础上新增校舍安全工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光荣院建设、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农村清洁工程5个项目;市定民生工程项目为精神病患者防治项目和菜篮子工程项目2项。为切实保障民生工程项目扎实推进,又好又快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现就2010年度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按照2009年我省农村低保提标扩面政策实施,低保线标准为人年均1000元。2008年以前、2008年、2009年纳入低保范围的补差标准分别为人年均577元、317元、140元。2010年资金筹集仍按原方案执行,即2009年提标扩面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承担,其他资金由省与区县按7:3分担。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全市“五保户”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2083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485元/人·年。省财政按年人均85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补助年人均100元,区县财政按不低于集中及分散供养标准补齐。
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市级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区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区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与省按5:5比例分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奖励扶助资金: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720元部分,由中央、省与区县按5:4:1的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财政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5%即每人每年36元进行提标补助,并扩大发放到特扶对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省财政厅修订的《安徽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8〕847号)规定,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按照以下保障方式进行筹集:
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解决,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市和区县,同时省财政继续将此因素纳入一般转移支付范围,对困难市、区县给予支持。
实物配租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分别按级次多渠道筹集: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2.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3.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5.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6.其他资金。
市级廉租住房资金计划从公积金收益安排200万元,土地出让金安排250万元,不足部分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畴通过市城投公司统筹解决。
七、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城市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补助,农村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360元补助,所需经费,省与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
八、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担;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市或区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级承担。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省与市或区分别按8:2比例负担。
九、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高校(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分别由省、市分级负担。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费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与区县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分担部分由省与市或区县财政分别按7:3的比例分担。
十、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中央按下达培训任务和人均补助标准安排,省级按总任务和人均100元标准安排,市、区县按培训任务及人均50元标准安排配套,市级对区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农业专业技术和农民创业培训:农业专业技术培训省级按人均400元标准补助,农民创业培训省级按人均800元标准补助。市、区县分别按各自培训任务和人均100元标准安排配套。
十一、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2010年农民工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60元,省财政对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地区人均补助45元,区县财政人均补助15元,农民个人缴费30元。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等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区级30元、补助县级45元;市财政补助屯溪区每人每年15元,补助徽州区和黄山区每人每年1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5元,屯溪区财政补助不低于15元,徽州区和黄山区财政补助不低于20元。
十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10年所需资金通过各级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市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量(含中央补助部分)20%的比例安排本级资金;区县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量(含中央补助部分)10%的比例安排本级资金。
十五、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
艾滋病:对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省财政定额补助;特困艾滋病病人及孤儿孤老的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定额补助。
结核病:对结核病及并发症患者,化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治疗费用由省财政定额补助。
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每例各承担1000元定额补助。
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费用由省财政和市、区县财政按50%∶25%∶25%比例负担。
十六、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每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经费1000元,所需资金,中央按每例手术900元的标准补助,省财政预算每例补助50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例补助50元。市财政另每人每年补助50元交通费。
十七、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市、区县共同承担的部分,省级按80%承担,市和区县财政承担20%。市和区县财政承担的总额中,市财政承担15%,区县财政承担85%。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省财政补助25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省财政补助4万元。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按社区服务人口由中央、省、区县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9元、3元、3元标准安排。市财政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分别给予屯溪区2.5元、徽州区2元、黄山区1.5元的标准补助。
十八、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由省与区县按1∶1比例分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维修、设备购置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十九、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盲村”建设:按照每个“盲村”1万元的建设标准计算,建设资金由国家及省财政、省发改委、省广电局共同承担。
无线覆盖:农村无线覆盖工程建设资金(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和微波数字化改造),由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各承担50%。
运行维护费: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十、农家书屋工程。每家书屋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地方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与区县按7:3的比例承担。
二十一、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投资40万元(建设资金30万元,配套设施设备资金1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7万元,省财政补助16.5万元,区县承担6.5万元。
二十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标准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每个村投资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地方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与区县按6:4的比例承担。
二十三、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区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区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区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40%。
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区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
二十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本年度完成6.8万人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不含2009年扩大内需解决0.58万人)。计划投入资金3374.5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24.7万元,省财政预算安排436.56万元,市级预算安排204万元,区县配套503.22万元,群众自筹206.02万元。据省测算,解决1个人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投资496.25元,其补助标准为:中央补助297.75元,省级补助64.2元,市级配套30元,区县配套不低于80元,受益农民个人承担原则上不超过39元。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应由用水户自己解决,按规定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五、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2010年,“村村通”工程建设里程158.7公里,计划总投资3967.5万元。投入按不低于25万元/公里测算,其中:中央、省补助12.5万元/公里,市级补助1.6万元/公里,县级配套不低于10.9万元/公里。市级补助资金来源为燃油税改革一般转移支付126.96万元,土地出让金126.96万元。
二十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2010年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床位900张,省财政补助标准每张4160元,区县财政每张配套1680元,省福彩公益金每张安排430元,区县福彩公益金每张安排2130元。
二十七、农村沼气建设工程。2008年批复尚未实施的农村户用沼气,中央每户补助800元,2010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每户中央补助1200元;省财政补助640元,区县财政补助160元,受益农户承担不超过500元(农户可投工投劳折算);为了与2010年批复的农村户用沼气保持同等补助标准,缺口400元资金原则上由区县财政承担。
2008年批复尚未实施的乡村沼气服务网点,中央平均补助1.9万元(资金已在以前年度安排),2010年新建乡村沼气服务网点,中央补助3.5万元;省级补助0.4万元,其余由服务实体和项目村承担。
县级服务站每个投资标准为60万元,中央补助15万元,省级补助15万元,其余资金由区县财政和服务站自筹。
大中型沼气工程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资金的40%左右,省财政每处补助15万元,其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具体项目资金筹资和实施按照省发改委、省农委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执行。
二十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0年计划2011年完工小二型水库29座,按照100万元/座测算,计划筹资2900万元,其中:省财政按平均投资额补助50%,区县配套部分具体按概算批复执行。项目实施和具体资金筹资按照概算批复执行。
市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完工验收的水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小二型水库补助2万元/座。
二十九、校舍安全工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中央补助、省级统筹、市区县负责、多渠道筹集机制。中央和省承担所需资金的80%,市和区县配套的20%,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区县分级负担。
三十、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整合利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文化室、寄宿学校等现有资源,创办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室,每个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室投资标准2万元;在农村地区确定一批留守儿童之家场所,启动留守儿童之家配套工程,每个留守流动儿童之家投资标准30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三十一、光荣院建设。每张床位投资标准2.7万元,省和市按6:4比例分担,省级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按4:4:2的比例分担。
三十二、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床均综合投资标准为6万元,省和区县按7:3比例分担。
三十三、农村清洁工程。在10个乡镇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乡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促进农村环境改善。平均每个乡镇计划投资120-13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区县按7:3比例承担。
三十四、精神病患者防治项目。为全市1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每人每年400元免费药品,所需资金由市和有关区县各负担50%;每人每年补助50元交通费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市级承担的资金在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三十五、菜篮子工程。高标准大棚蔬菜基地按每亩投入1万元计算,中心城区基地(指屯溪区及休宁的海宁、万安、东临溪,徽州区的西溪南、岩寺等地区,下同
第2个回答  2010-04-29
  “十大民生工程”:

  1.开发完成劳动保障网格化监管信息系统;制定欠薪应急周转金具体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研究在龙山、观海卫、周巷等镇设立劳动仲裁派出庭。

  2.出台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有效整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面接轨,实现城乡居民在同一平台参保缴费与管理服务。

  3.启动市热电厂搬迁改造工程(搬迁并改造)。

  4.出台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居民医保筹资方案及补偿办法;完成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5.组织开展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6.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精神,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7.今年新增、调整、延伸城乡公交线路6条,更新、新增公交车80辆,新建公交站点254只;城区公交新投入14辆高档豪华公交车型,对现有2路公交车实施整体改造。

  8.做好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9.启动充分就业市创建。2009年,50%行政村和所有社区达到分就业村(社区)标准;2010年,94%行政村和所有社区达到充分就业村(社区)标准,各镇(街道)均达到充分就业镇(街道)标准,率先在宁波市内达到充分就业市标准。

  10.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程,2010年农村居家养老覆盖面达到35%。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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