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包干合同如何结算?

如题所述

总价包干合同,按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价闭口合同,如果在原设计范围内完成施工,则竣工结算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如果出现设计变更而导致施工内容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合同中有单价可以参考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单价可以参考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参照市场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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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18

总价包干合同,按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5
1、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倾向于以下意见:
2、总价包干合同,原则上价格、量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而且,如果施工图纸和投标图纸没有变化的话,量没有算准中标人也有责任,也要考虑该部分是否是中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之处。因此倾向于按照清单量调差。若按照实际图纸量调差或计算,事实上就打破了总价包干合同的盘子。
3、调差倾向于只调材料费。
最终调价的过程从法律上讲属于协商的过程,双方协商呗,给承包商一个合理的成本价即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8-08
如果没有出现变更,那一定就是按总价不变了。如果有变更,就按变更进行签证,得到甲方认可的签证在办理结算时,就可以追加工程款。
第4个回答  2021-12-13
总价包干合同,按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民典法》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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