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拓展资料:
因投资产生连带责任:一般情况,投资一家公司,应该承担有限责任。作为股东,可以因为担保而对所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没有问题,投资和对外担保是两个独立的
法律行为,应分别认定。
法律另有规定,可以突破这条限制:
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已经对这条产生明显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基金管理人一般采用公司制,在组建有限合伙型基金时基金管理人通常都是会作为GP,投资占比1%左右。这就是典型的投资产生的连带责任,但法律并没有因为这种形式违反
公司法第15条而认定无效。
对于承担被投企业债务的投资——承债式收购:承债与投资也应是两个法律行为,承债并不是直接突破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承担被投企业债务的行为给被投企业增加信用,一般都是对已发的现有债务进行处理,对于未来的或有债务仍然按照有限责任的规定,因此承债与投资仍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并不属于因为投资产生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