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有什么限制?

如题所述

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拓展资料:
因投资产生连带责任:一般情况,投资一家公司,应该承担有限责任。作为股东,可以因为担保而对所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没有问题,投资和对外担保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应分别认定。
法律另有规定,可以突破这条限制: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已经对这条产生明显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基金管理人一般采用公司制,在组建有限合伙型基金时基金管理人通常都是会作为GP,投资占比1%左右。这就是典型的投资产生的连带责任,但法律并没有因为这种形式违反公司法第15条而认定无效。
对于承担被投企业债务的投资——承债式收购:承债与投资也应是两个法律行为,承债并不是直接突破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承担被投企业债务的行为给被投企业增加信用,一般都是对已发的现有债务进行处理,对于未来的或有债务仍然按照有限责任的规定,因此承债与投资仍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并不属于因为投资产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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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0
  一、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和企业扩展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转投资又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因此转投资已成为企业间相互重组和联合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但于此同时,转投资存在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单项转投资会产生虚增资本的问题,而双向投资会引发关系企业及董事、监事互相控制的问题。因此,对于转投资的负面效应,公司法必须对其进行回应。这样就产生了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制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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