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审批应当一人一表一次审批的有效期为

如题所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乡(镇)纪检监察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确保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河南省纪检监察系统执纪审查调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纪委监察委机关“走读式”谈话安全管控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是执纪审查调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应当牢固树立保障执纪审查调查安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底线意识,把依纪依规依法安全文明廉洁的要求落实到执纪审查调查全过程,确保实现依纪依规依法执纪审查调查零违纪、安全文明执纪审查调查零事故的“双零”目标。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制度,做到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制度全覆盖。
      第四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执纪审查调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执纪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第五条认真落实依纪依规依法安全文明廉洁执纪审查调查目标责任书制度,依纪依规依法安全员制度和执纪审查调查安全特殊时期“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第二章办案安全责任
      第六条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对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纪委常委会定期听取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涉及执纪审查调查安全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乡(镇)纪委副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副主任及执纪审查调查组组长对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执纪审查调查人员、安全员按照“谁接触、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应当履行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和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双重职责,审查调查期间每周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做好会议记录,以备县纪委监委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纠正。
      第九条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对在谈话室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漏洞立即采取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条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安全检查,在安全保障方面给予协调支持工作。
      第三章“走读式”谈话措施安全
      第十一条“走读式”谈话是指在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对被核查人、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审查调查人,以及重要涉案人员和重要证人进行的谈话、询问、讯问。
      第十二条“走读式”谈话是“同志式”“帮助式”谈话,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教育人、转化人、挽救人的目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党纪的威严服人、以思想教育化人,杜绝简单、生硬、冷漠、粗暴、威胁、谩骂、体罚,让谈话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积极配合审查,努力取得谈话工作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三条“走读式”谈话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通过全程安全管控,确保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双安全”,实现依纪依法办案零违纪、安全文明办案零事故的“双零”目标。
      第十四条开展“走读式”谈话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开展谈话,严禁以信访谈话、集中谈话、自愿留置谈话等为名规避审批程序,严禁先谈后批、只谈不批,严禁擅自扩大谈话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走读式”谈话要坚持依纪依规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发现违规违纪事实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开展“走读式”谈话前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审查调查(核查)组应当对谈话对象个人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做到个人履历、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为人处事等“六个必知”。办案组根据对谈话对象的了解情况,填写《被谈话人“六必知”情况表》;
      (二)在对谈话对象个人情况和案情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厘清谈话内容,明确谈话方向、策略、方式及各环节突发问题的处置方式,制定周密详实的谈话安全预案。安全预案应当一人一策,避免千人一面“模式化”,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主谈人员、保密要求、安全风险、应急情况处置等;
      (三)谈话组应当将谈话方案、安全预案和《使用谈话措施呈批表》、《使用询问措施呈批表》,根据审批权限,层报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乡(镇)党委书记、县监委分管(协管)领导审批。审批应当“一人一表”“一人一批”,审批一次谈话的有效期为7天(从批准时间开始计算,“拟开始时间”在批准时间之后的以此开始计算)。7天后需要继续谈话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四)“走读式”谈话必须在符合安全标准的谈话室进行,初核案件应当在乡(镇)纪检监察谈话室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在二类谈话室进行。谈话前谈话组必须对谈话室和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谈话室符合安全要求、录音录像设备运行正常;
      (五)谈话对象到达谈话室前,审查调查(核查)组应当对谈话对象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是否可能妨碍谈话,携带的物品(如签字笔、钥匙、别针式党徽)是否可能危及安全等。对可能影响谈话安全及贵重物品应当清点登记,寄存至物品存放柜妥善保管,谈话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本人并签字确认;
      (六)“走读式”谈话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是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正式人员。安全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负责谈话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内容包括谈话前对谈话场所和谈话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协助审查调查(核查)组组长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监督谈话人员遵守谈话纪律,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制止,同时向审查调查(核查)组组长和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报告等;
      (七)谈话人员应当统筹安排谈话时间,避免因谈话时间不足,造成超时谈话、滞留谈话;
      (八)“走读式”谈话应当确保对象在谈话室始终由2名办案人员陪同,尤其做好对象在走动、用餐、如厕期间的安全防范。谈话对象为女性的,应当至少安排1名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谈话;
      (九)谈话前应当对谈话对象进行身体检查,测量血压、心律,询问既往病史,填写《被谈话人员身体检查记录本》。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出现身体异常情况,安全员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核查)组组长报告,紧急异常情况,必须向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报告,危急情况必须层报到乡(镇)党委书记,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
      第十七条开展“走读式”谈话中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谈话人员严禁从事与谈话无关的活动;
      (二)谈话人员应当向谈话对象宣读《被审查调查(核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纪律要求等;
      (三)谈话人员应当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讲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讲纪、讲法、讲情、讲理,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谈话对象转变态度,正确对待,相信组织,放下思想包袱,化解抵触情绪与侥幸心理;
      (四)每次谈话不得连续超过6个小时,谈话对象用餐、休息后谈话时间重新计算;每天谈话不得超过12个小时(按照进出谈话室的时间计算),严禁在夜晚23时至次日上午8时期间进行谈话;
      (五)谈话对象确需服用自带药品时,应当经过谈话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服用,谈话人员应做好记录;
      (六)重要谈话应当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谈话期间保证录音录像不间断、无死角,录音录像资料由谈话场所管理部门制作,由谈话承办部门进行保管;
      (七)谈话暂停期间,谈话人员离开谈话室的,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在谈话室看护。谈话对象暂离谈话室的,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全程、近身看护。办案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和情绪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谈话人员及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报告;
      (八)谈话人员应当把握好谈话的方式、节奏,发现谈话对象身体不适或者情绪异常等突发情况的,应当中止谈话,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审查调查(核查)组组长及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报告;
      谈话对象突发疾病的,谈话人员在现场处理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审查调查(核查)组组长、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审查调查(核查)组组长、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接到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九)谈话人员应当及时研判谈话内容及案情变化,对案情重大、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情况的,及时调整审查调查措施;应当采取留置措施的依法移交县监委果断依法予以留置;
      (十)谈话结束前,谈话人员应当就有无侮辱、打骂等违规行为、有无思想顾虑等情况询问谈话对象,根据谈话内容、谈话对象情绪变化等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减轻思想压力,消除安全隐患,待情绪稳定后方可让其离开谈话场所。
      第十八条开展“走读式”谈话后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谈话人员应当对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严格保密,同时要求谈话对象对本人接受谈话和谈话内容严格保密;
      (二)谈话结束后,按照“谁送谁领、谁送谁接”的原则,谈话人员应当与接送人员严格履行“手递手”交接程序,填写《“走读式”谈话对象交接单》、“走读式”谈话接送承诺书,并对接送人员出具“两不许一报告”告知书,进行“两不许一报告”的接送告知,即在接送过程中不许讨论案情、不许打听谈话内容,发现谈话对象有异常举动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核查)组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接送人员应当将谈话对象安全交给其家属、亲友或者单位人员,履行交接手续,并向审查调查(核查)组报告,同时控制知情面并确保安全;
      (三)谈话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跟踪回访工作,谈话开始7天内、查实问题等候处理过程中,应当及时跟踪回访,与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其关系密切的成年亲属联系沟通,告知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密切关注对象身体及情绪变化,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并填写《“走读式”谈话对象跟踪回访记录》;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应当经常性开展执纪办案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并详细记录,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办案安全及安全隐患报告情况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办案安全及报告制度,或者执行制度流于形式,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并对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警示提醒。经县纪委监委领导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乡(镇)纪检监察执纪审查调查安全管控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安全事故的,按照《河南省纪检监察系统执纪审查调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执纪办案安全隐患分级评定标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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