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997 年 11 月 1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6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9 月 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广西政府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 本自治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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