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物"是什么概念?有哪些分类?

如题所述

一、物的概念

1.含义: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物理上的物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是物理上的物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2.特征:有体性----权力行为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智慧成果”)

非人格性-----权利主体不是民法上的物(如“人”);但尸体、血液、肾脏可以作为特定的物,从身体分离出来以后,可以作为物

可支配性-----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恒星”)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1)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2)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3)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7.原物与孳息物-----(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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