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在深圳一家公司做采购.在今年8月中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银行转帐,转走了公司预付货款27500元人民币.公司在一周后发现.公司通过深圳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通过调查.查出收这一笔钱的帐户户主.并找到户主.户主说帐号是借给朋友用的.借这帐号的这个人是当事人的妹妹.当时警方将当事人妹妹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并说出与当事人是姐妹关系.了解一些情况后就警方就放了其妹妹.
该公司人员在第二天.派人到当事老家人去了.当事人的家人说不是他们子女做的.
该公司人员就回到深圳后在报案派出所以"职务侵占"罪立了案.
但在立案后,当事人通过银行转帐在8月21日汇还公司24000元.在8月23日通过朋友以现金方式还清另外的3500元.该公司老总在收到现金后,有写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挪用公司货款3500元整.启今为止挪用公司货款共27500元整以全部还清.公司此事以后不再追究.******公司(公司上盖上公司公章)2006 8 23
当事人在本月6日在厦门被厦门当地警方扣押.(原因:有一男子追求当事人,当事人不同意,该男子说"如果不同意与之恋爱就报警."就样被厦门警方抓获.当事人目前还在厦门,在这几天就来带回深圳.
请问:我作为当事人的朋友/亲属要怎样做或者做那些可能对当事人以后上庭更有利.或者要怎样做才可以不让当事人上庭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