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合作社补贴政策

如题所述

1.在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基础上,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探索创新以机具应用为前提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2.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大型高端智能农机、丘陵山区先进适用小型小众机械、打包采棉机等短板弱项机具创制与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促进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
3.着力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补短强弱、奖优罚劣,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收获等专用机具和丘陵山区小型适用机具,大力推广现代种养业和智慧农业发展急需的成套设施装备。
4.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或退出补贴范围,其中轮式拖拉机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20%以下。
5.支持将粮油作物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所需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试点,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且相关机具不占用农机新产品试点的资金规模及品目指标,省域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机具累计不超过10个品目。
6.深化农机产品认证证书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中的运用,强化拖拉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北斗终端等重点、新型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并可采信认证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投档依据,积极探索区域一体化投档资料形式审核和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实施地方累加补贴、新进补贴范围等重点监管机具现场演示评价,从严整治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虚开发票、虚构报补等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制造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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