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如题所述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或者财产占有关系。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责任要素为故意。

成立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侵占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

(3)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指非法侵占5000~10000元以上。

1997年《刑法》首次设立职务侵占罪,并经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一)1997年《刑法》设立职务侵占罪

为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公司企业中的内部腐败问题,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罪,并设置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职务侵占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1997年《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两档法定刑改为三档法定刑,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意味着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从1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无期徒刑,而且增设“并处罚金”的规定,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经济制裁力度。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例如,医院、学校、文艺单位等。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定性问题。根据1999年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1年最高法《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对象

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即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我国职务侵占罪中“单位”的关键。2008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指出,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使为“三无”企业,只要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当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能够成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三)行为内容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这里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是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例如,采购员在采购中经手单位的货款和物资,单位工作人员被指派出差经手差旅费等。管理财物,主要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例如,财务会计、出纳员对单位现金的管理,物资保管员对单位购入的物资的管理等。因而,只要因行为人的职务关系而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都能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

关于侵占单位财物的手段,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的手段包括多种: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以涂改账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因执行职务而经手财物,应上交的不上交,加以侵吞;等等。应当说明的是,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词,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后者是狭义的,即仅指非法占有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而前者是广义的,即非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有学者认为本罪行为内容应仅包含狭义的侵占行为,只有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成立职务侵占罪。应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盗窃、诈骗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直接以盗窃罪、诈骗罪论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第1条、第11条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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