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分为哪几个等级

如题所述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垄断者了解每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产品的最大支付意愿,并据此设定价格,确保每个消费者的需求价格被充分利用,从而获得其全部消费剩余。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罕见。
二级价格歧视涉及垄断厂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并将需求曲线分为不同部分,根据不同购买量设定不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垄断者从部分消费者那里获取消费剩余。二级价格歧视在公用事业中的差别定价较为典型。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厂商针对不同市场的消费者制定不同价格。在价格较高的市场上,厂商能够获得超额利润。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中,对于不能储存的服务,如电力、水务等,通过高峰期与非高峰期的价格差异,可以调整需求至低峰期,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这对社会是有益的。
价格歧视作为垄断利润的手段,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因此应受到限制。然而,并非所有的价格歧视都应被取消。在公用事业中,高峰与非高峰期的差别定价有助于优化资源利用,对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美国的竞争法律涉及价格歧视问题。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制度将某些损害市场竞争的价格歧视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加以规范。《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规定,对相同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导致竞争减少或旨在形成垄断,或对竞争造成其他损害,将被视为非法。
在中国,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规范还需探讨,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不得对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这里的“价格歧视”指的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接受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待遇。
价格歧视将同等条件的买主置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限制了正当竞争。因此,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价格歧视作出了限制。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所有购买者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消费者具有充分的知识,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将消失,因为试图高于市场价格销售产品的卖家将发现无人购买。然而,在垄断者或寡头卖家的市场中,价格歧视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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