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如题所述

西安市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专门针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七十七条明确指出,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包括与住宅楼相连的部分)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这部分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主要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分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严禁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在第七十八条规定,商品住宅和相连非住宅的业主按建筑面积交存,首期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地区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售后公有住房业主按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售房单位则按售房款一定比例一次性提取。

业主在入住前需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且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不得代收。入住时需提供交存凭证,否则无法交付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大会成立后则转至业主大会设立的银行账户,接受监督。

第八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维修费用的分摊原则,根据物业面积比例分摊,包括小区共用设施、整幢楼共用部分以及单元内共用设施的费用。未售出的物业也需参与分摊。在物业转让时,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将转给受让人,而物业灭失则按具体情况退还业主或相关部门。

为了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统一的管理使用办法,包括使用计划报批、财务预决算、审计监督以及业主查询对账等制度,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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