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近亲关系的人结婚。
民法典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证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扩展资料
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