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达到哪些标准?

如题所述

首先,《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这些条件散见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如《城市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其验收内容仅限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并未要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已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因此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也不一定被认可或准许使用,商品房仍不能视为验收合格,不一定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该条例第49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若干必备条件之一而已,而非充分条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还包括《城市规划法》、《消防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验收要求。所以仅凭被上诉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为“经验收合格” ,这样的交楼条件显然是明显低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楼条件,应属无效。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是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国家标准,6.0.7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条文说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6.0.7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必须执行。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再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将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部门的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这些部门并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而是另行出具意见书,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交房日期紧迫的情况下,仍可能绕开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在这些要求不具备的情况下,利用其在工程建设中的有利地位,组织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如果只是简单将其验收报告作为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据,很有可能促使开发商为逃避逾期交房的责任,将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背离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初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将提交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作为备案的前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备案机关对于竣工验收的审查,并不限于书面审查或是形式审查,而是对验收的过程进行实质审查,被上诉人虽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果没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工程照样不符合交付条件。无法想象如果商品房在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方面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话,购房者使用该房将有什么样安全或其他(比如不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而可能强制拆除)隐患。如果出现上述需要重新验收的情况,而商品房已经投入使用,停止使用不但给购房者带来巨大时间和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使公众产生恐慌心理,不利于社会稳定。 2003年3月23日广东省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中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以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因此,在实践中也只有以验收备案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 由此可见,国家对建筑工程、建筑质量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但该备案制度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还涉及到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强制性建设内容。所以依据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必须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才符合“经验收合格”的交付的条件。本案中仅凭开发商自己组织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四方验收报告,不能表明开发商具备了房屋交付的实质要求。实际上: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这些单位和开发商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开发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只是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建设单位就是开发商自己,其他四个单位都是开发商聘请的,说到底,就是开发商自行验收。一审判决书认为“评定工程合格”也只是生产者(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对自己产品的“自我评价”,而不是权威主管部门的评定。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开发商自己组织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四方验收报告来简单定案,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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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03
具体标准如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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