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不受理以谁作为被告

如题所述

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作出复议决定时,此时原告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职权。如果原告的请求被支持,则复议机关还会继续进行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复议申请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一、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1、可以起诉,复议后是否改变原先的处罚如果维持就起诉县级公安,如果变更了,就起诉市级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依据上面的行政诉讼决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二、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时被告的确定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复议决定。
2、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复议决定,就存在当事人以谁为被告起诉的问题。
3、此种情形一般是取决于当事人:如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法定期间不作为行为不服的,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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