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

如题所述

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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