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证明怎么开证明

如题所述

精神病证明开证明步骤如下: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执行。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并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准备病人之前的病历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开出的疾病证明,到鉴定中心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并按鉴定中心安排时间通知当事人前来鉴定;
3、正规司法鉴定中心不受理由个人提出的鉴定申请;
4、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证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鉴定中心公章生效。
精神疾病又称精神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
精神病的初期表现具体如下:
1、性格突变原本活泼开朗、热情好客的人,突然变得对人冷淡,与人疏远、孤僻不合群,生活懒散,不守纪律;
2、情感紊乱情感变得冷漠,对亲人漠不关心,对周围事情不感兴趣,脾气开始变得暴躁起来,经常会为一些小事而乱发脾气,会莫名其妙的大笑或嚎哭;
3、喜欢发呆、独来独往,常人很难与其交流;
4、敏感多疑对任何事都敏感起来,把周围的一切都附加在自己身上;
5、睡眠障碍逐渐或突然变得入睡困难,即使入睡也易惊醒或睡眠不深,彻夜失眠多梦或睡眠过多;
6、精神活性物质、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有机磷中毒所致精神障碍与非依赖性精神障碍、肾上腺皮质激素所致精神障碍、镇静催眠剂中毒所致的精神障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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