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恢复原状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房屋恢复原状法律规定 这是两种相同的法律关系,都属于侵权所致。
“恢复受损房屋原状”指的是在原房屋的基础上,只需要侵权人将侵权部分予以修复如初即可。而“要求安置房屋”则是指放弃原受侵权房屋所有权,由侵权人另行安置其他房屋予以代替,并且拥有此房屋所有权。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是一回事。
“诉讼标的”是诉讼请求事实当中的核心部分;“诉讼请求”是指提起本次诉讼针对“诉讼事实”,请求依据法律这条“准绳”,通过法官依法审查、核实来裁判“是与非”。那么我前诉起诉被告实施侵害行为违法、侵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受损房屋原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暂不讨论);;;
后诉我起诉被告没有合法安置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安置我;;;
【拓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答:您运用的《司法解释》不是已经明确告诉你“什么是重复起诉”了嘛!
追问:但是法院就以重复起诉为由,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受理裁定书。
我就是想问:我的后诉与前诉相比:除了《诉讼请求》是不同的,那么《诉讼标的》是否也不同?
追问:另外,法院就以重复起诉为由,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受理裁定书。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我应该向具体哪个部门请求解决?
追答:您已经经过多次重复相同诉讼事实,是“相同诉讼事实”包括罪基本核心“房子受到“侵权”的问题,这还用人民法院再怎样告诉您,您才能够理解法律术语所说明的法律程序问题呀?人民法院只是明确告诉您,您的案件,只要与之前的诉讼事实相同,无论您采用什么其他新的理由,不予受理!!!您自己理解能力行不行,那是您自己的事情!人民法院没有义务向您进行“普法教育”!
您自己如果没有能力自行解决问题,可以寻求其他途径求得法律帮助!
追答:说句不好听的话,如果您依然如此进行诉讼,人民法院极可能会对您提出“滥诉”的警告!
追问:我更希望法院出具《滥诉警告文书》!法院他敢吗???
追答:如果您“敢做”,人民法院就“敢”制裁!
追答:人民法院具有采取强制司法措施的权力!
追问:我就是强烈要求该法院作出滥诉裁定!!他们就是不敢给我!!连该法院的上级法院都说我不是重复起诉,是同一事实不同诉请!!
追问:一个是房屋被损坏,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恢复房屋原状!!!而另一个是:我是拆迁人认定的安置对象,但被告没有安置我,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安置我!!!
这两个明显是不同的诉讼请求,起诉原因也不同(一个是起诉被告损坏我房屋,另一个是起诉被告对我没有拆迁安补偿置)。。。《诉讼标的》、《诉讼请求》都不同,怎么会是重复起诉!!我现在就是房子没了,也没有得到合法安置,受到侵害这是不争的事实!!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的!难道法律是用来保护犯罪分子的吗?
追答:那您还在这里“探讨”什么呀?您仍然可以进行诉讼呀!记住:任何事情想要达到预期结果,那得去努力“做”!没有“量”的积累,能够发生“质”的转变吗?
人民法院不是不敢对您以“滥诉”的程序进行制裁,只是您的情节可能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而已!凡是与法律对抗的,结果会怎样,谁知道?
追问:如果不讲法律也不讲情理,你说老百姓和违法裁定的法官,谁更怕死??!!
追答:暂且以“合法拆迁”为前提进行讨论。
既然是拆迁,首先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关于赔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然后订立《拆迁合同》!您的情况是这样的吗?
追问:再说:即使是重复起诉或者滥诉,法律明文规定都要作出裁定书,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到底是谁在违法乱纪??法律工的的道德底线在哪里??
追答:之前已经与您说明,“不予立案”,还登记什么?都没有立案,哪来的审理?没有审理,哪来的裁定?
追问:你不可能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吧!!立案阶段不予立案,法院要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载明理由;而审理阶段,如法院不认可,要么作出《驳回起诉裁定》,要么《驳回诉讼请求》。一个是不予受理(形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民诉法第119条),另一个是驳回xxx(对实体审查认定)。。。这个不应该由我来解释的,你应该知道的
追答:关键问题是:您不是初次起诉一审案件哦!您是有“案底”的!
追问:又没有受理,哪来的案件????既:法院没有开庭对实体进行审理,也没有对我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法院只是在立案起诉条件的审查阶段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案子都不存在!!
追问:前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只要我后诉满足立案条件,法院就得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2条的规定.这个不需要什么途径啊。如果他当初装修时没经过你们同意的,对房子损坏的进行赔偿,没损坏的就需恢复原貌。如果当初装修时经过你们同意的,你们对装修的东西认为可以利用的,对方就可以折价卖给你们。你们认为不能利用的,就让对方自行拆除,将房子恢复原貌。
附相关法律: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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