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丧葬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补贴范围:
1、社会孤老:指本市户籍的无子女、无直系亲属,依靠政府救济生活的老人;
2、上海市劳动模范;
3、残疾人:具有本市户籍和残疾人证;
4、伤残抚恤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和《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或《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二、补贴费用:
上述对象死亡后,每位补贴殡葬费用300元;
三、补贴操作程序:
补贴殡葬费用:社会孤老、上海市劳动模范、残疾人及伤残抚恤人员去世后,由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供殡葬服务的,丧事承办人填写《上海市特殊对象死亡后补贴殡葬费用申请表》,经街道、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社区服务中心发放补贴给申请对象。
四、补贴金额结算
由各区民政局每一年度的十二月向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申请结算一次,结算年度指上一年度的十二月一日至本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根据各区、县民政局填写的《区、县民政局申领对本市特殊对象死亡后殡葬费用补贴表》的金额总数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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