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承兑到期对方不付款时,持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并取得拒绝付款证明,然后行使追索权,如果行使不成功,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
2.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或汇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可用其他证明替代拒绝证明。
3.持票人应遵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追索权的行使:
1.行使的时间: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按规定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行使方式: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3.备注:回头背书: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