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开庭是共同审理还是一对一的?

如题所述

近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在京举办“共同犯罪案件庭审方式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樊崇义、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等刑事法学理论和实务专家以及相关律师参加研讨会。

  与会专家就“共同犯罪案件庭审方式”进行了深入研讨。

  对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分开开庭审理,分别组织举证、质证的做法。樊崇义教授认为,集中审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和诉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四大基本原理,这些基本原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和体现。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分开审理违背了这些基本原理。

  陈卫东教授认为,将认罪和不认罪作为同案被告人分开审理的标准和根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理。一是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意味着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可以分开审理。二是认罪和不认罪很难进行区分,容易导致操作困难。三是被告人认罪还是不认罪具有不确定性,需要通过法庭调查才可以查明,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分开审理容易导致逻辑上的矛盾。四是将认罪和不认罪作为同案被告人分开审理的标准和根据可能产生不利于不认罪的被告人的效果。

  张明楷教授从共同犯罪案件整体性角度出发,指出共同犯罪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有机整体,除客观不能等例外情形外,原则上不应分开审理。而且,张明楷教授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原则上来讲应先查清正犯的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处理教唆犯、帮助犯,没有查清正犯的客观事实,也就无法查清教唆犯、帮助犯的客观事实。因此,通常来讲,教唆犯、帮助犯应当和正犯一同审理。

  毛立新律师则认为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分开审理存在诸多方面的程序问题。一是该做法违反了诉讼主体原理、庭审参与原则;二是侵犯了同案被告人的知情权、质证权;三是影响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四是影响诉讼效率。

  与会专家还就共同犯罪案件庭审方式的其他相关问题做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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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10
一般是共同犯罪人异同出庭接受审理。追问

什么意思?各审各的吗?

追答

一同出庭审理,新闻报道过,法庭上一排被告人的。

第2个回答  2017-02-19
在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先查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过程中,所有同案被告人都应当共同在法庭受审。
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同案所有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在讯问阶段,同案被告人就是按照起诉书的先后顺序,一个一个的接受法官、公诉人及被害人的讯问了,就不能都在法庭上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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