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刑i事案能经历二十个月的看守所生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1-22
在刑事案件中未查明案情,
或者是主犯未抓获之前,
从犯一般会执行拘押。
第2个回答  2020-11-22

案情复杂的、涉及面广的、不配合调查的等案件。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