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政府干预必须严格遵循“市场优先”原则,凡是应由市场承担的职责和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都应切实交还给市场,任由市场去办理,而不应当主动介入,越俎代庖,甚至大包大揽。 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与“错位”,切实提高干预的有效性,而且可以避免因介入太多而使政府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有限干预。 坚持市场优先原则并不意味着政府干预总是被动的,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发挥其主导作用。 但政府的这种主动干预只能基于其法定职能,只能在公共利益领域中发挥作用,只能是对出现失灵的经济领域的干预,只能限定于纠补那些“能够”纠补的市场失灵,只能是“有限”和“适度”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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