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越作战人员和参战人员有以下的不同:
一、首先应该与曾经参加过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以及建国前从军、享受离休干部的参战军人的不同。
二、我国1949年10月1日建国初期,还有西北、西南、西藏、海南省、金门岛、舟山群岛等地区的解放战争的延续,这些军人也是名正言顺的参战军人。
三、此后我们国家还发生了西藏反叛战役、中印边境战役、援越抗美战争、珍宝岛战役等参战军人。
四、在我国边境、海岛地区还击国(境)内外(含台湾)军队的入侵的大小战役的参战军人。
五、最后就是我们1979年历经十年的对越自卫还击战的参战对越作战军人。
六、千万不要忘了,上述五类战争、战役中,支前民兵、民工。
七、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非牺牲)的参战人员:
1、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的;
2、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3、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的;
4、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的;
上述七类人员均为国家认可的参战军人,而自卫还击战参战军人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那么?我不在这范围内,在连队看家守卫,能算是参战人员吗?民政部门是可以认定的吗?现己领取了优抚金。
追答这个界限就不太清楚了,一般需要甄别,如果你在的连队参加了这场战斗,你也可以算参战人员吧,具体要有关部门的判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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