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号网吧审批

如题所述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现就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标数量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网吧布局中的资源配置作用,我市网吧数量暂不受总量控制。
二、准入条件
(一)场地要求
1. 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不允许);
2.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规模要求
在确保场所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的前提下,单体网吧最低设立标准为城区不少于60台,农村不少于30台。
(三)经济类型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不能采用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者条件
1.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申请人分步提交的书面资料
(一)筹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书(互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设经营项目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企业章程;
5.经营场所房产权属证明及租赁意向;
6.场所图纸(位置示意图、内部结构平面尺寸图)。
(二)最终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计算机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等);
2.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3.固定的网络地址证明材料(ISP接入意向书);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批准文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合格批准件。
四、办理流程
初审 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公示无异议→核准→出具审批决定→窗口颁发《同意筹建通知书》
终审 公安、消防审核合格→现场核查合格→核准→出具审批决定→窗口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事项
1.拟设场所的选址必须符合公安、消防的要求(尤其是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例如工业、综合类的,需详询消防部门),否则由此造成的筹建损失、不予许可等一切后果和风险自负;
2.“同意筹建通知书”的筹建期限一般情况为6个月,因正当理由需延长的,需提前报告我局;
3. 对以前关于网吧设立和变更受镇乡(街道)地域限制的规定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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