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你在处理类似的事情,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是指破产程序的完全终结,法院裁定终结后,管理人凭终结裁定到工商局依法办理企业法人注销手续,注销后企业法人消灭。
2、是有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我国的破产法,企业一般都要“资不抵债”时方可进入破产清算,意味着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将无法收回,造成投资损失;对实际经营人而言,如果企业破产清算,首先他们有义务配合清算,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正常清算——解散清算,程序相对简单,对实际经营人虽然可以参加清算,但是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3、就费用而言,第一、破产清算需要支付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普通财产纠纷减半收取,最高30万,但是解散清算无需缴纳诉讼费;第二、破产清算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报酬百万以下按照不超过12%收取,费用高且自由协商的余地很小,解散清算则可以自己委托清算机构清算,费用可以谈,且回旋的余地很大,一般而言一般的案子10—30万是可以搞定。当然,都会产生办公费用,解散清算公司是掌握在股东手里的,费用较管理人控制下的公司也会比较低。
我们单位专业从事破产、解散、强制清算业务,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HI我,如果能合作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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