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解释,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有哪些

如题所述

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 (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 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 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 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下面分别加以说明.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其中,(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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