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和老公感情破裂,已于去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老公坚决不同意离婚,今年4月,法院判决不离。这让她非常痛苦。法院的判决并没能让她的生活变得好一点,相反,还有恶化的迹象。老公经常在家里发脾气,还喜欢酗酒,一喝多就骂人打人,两人多次打架,甚至惊动了派出所。但是,她无法摆脱目前这种糟糕透顶的生活。起诉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愿离,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如果继续起诉,要等到6个月后才可以。看来,她还要在这种痛苦状态下生活一年多6月后起诉+好几个月的等候开庭的日子。纵观人类婚姻史,离婚总体是从难到易,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是无过错离婚制,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可很快办理。但如果有一方硬是不离,那还要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
英国作家萧伯纳说:一对夫妻,如果你不赞成他们的行为并想惩罚他们,就送他们去劳改吧,但不要让他们回到永久性的婚姻状态。这幽默地说明,一桩痛苦的婚姻带给夫妻的,远比劳改还要糟糕。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离婚率越来越高,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离婚也越来越容易。据统计,到1920年代末,欧美国家中有六分之一的婚姻以离婚收场。这时的女人,既有事业心,也有生活的野心,她们更看重爱情,更在意情感的维系。如果婚姻影响了事业,妨碍了追求,又不能提供浪漫的爱情和性福的生活,那还要它何用?1970年代末的欧美国家,女人的法定权利越来越多,受教育水平提高,工作机会增多,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同时节育措施更加有效,这些都对婚姻造成了极大冲击。婚姻的主要功能是满足性行为、安排生活、抚养子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需要不在婚姻内即可实现。比如,不少国家对非婚生子女提供相当完善的学习、生活保障,婚姻确实没有那么重要了。
所以,无过错离婚法律在1970年代被欧美国家普遍采用。到了1990年代,在美国,所有的第一次婚姻中,有43%以离婚告终。但就在1950年代的美国,离婚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时候的法律规定,要有“过错”才能离婚。为了尽快逃离糟糕的婚姻生活,人们不惜做伪证、说假话。在法庭上,原告都用完全一样的话,陈述的理由全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必要条件。为了制造最低条件,在芝加哥,有些夫妇打配偶的脸,不多不少,正好两次,既不至于伤害太多,又能留下过错的痕迹。
这些都说明,过错离婚法律成了笑谈。到1960年代,离婚的例行法律程序就变成了夫妻同意离婚,然后伪装过错离婚,成了定势。所以,无过错离婚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对人的幸福生活权利的保护。当然,随着离婚率的居高不下,也有一些国家对离婚法作了修改,要求人们慎重离婚,尽可能地挽救婚姻,同时保障子女的权利,但无过婚离婚的原则没变。法律不应鼓励离婚,但也不能漠视糟糕婚姻对人带来的灾难。对身处痛苦婚姻之内的人来说,能自由地离婚真是人生的一大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