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1-05
01
着力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
持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和市场供求监测以及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充分整合就业、人才等条线供需信息,定期发布用工需求分析报告。着力推进就业登记提质扩面,及时将职工返岗信息纳入就业登记信息系统,并及时发布企业开复工和职工返岗等信息。
02
严格落实企业用工分类保障要求
主动协助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按照轻重缓急、分类保障原则,切实摸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加强劳动力输入地与输出地有效对接,建立优先保障、提前开工、连续生产、稳步复工、控制复工等不同情况企业的用工保障清单,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等措施,分层分类满足企业用工需要。
03
优先确保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动态掌握疫情防控必需、保障生产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亟需履行国际大型订单企业的用工需求,及时开展“一企一策”复工指导和用工服务,并通过建立“招聘专员”制度、优先发布用工信息、设立宁波人才网招聘专栏等措施,最大限度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当地难以满足的,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
二
全力做好重点群体就业保障
04
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加强供需双方线上对接引导,深化就业协议网上鉴证,努力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就业手续。视情调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加强吸纳就业、灵活就业和创业者社保补贴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等政策的宣传解读,鼓励企业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就业。
05
切实加强农民工等群体的关心关爱
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返岗的农民工,指导企业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工作。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06
努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认真落实部、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部署要求,强化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联动调处机制,压实属地化解责任。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靠前指导企业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结合实际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远程办公等措施稳定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妥善处理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问题,推动形成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的和谐局面。